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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责任 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待命,体现了法律与其他规范体系的根本区别,是人们对法律关系最直观的理解。
传统民法教学,或从主权和权利的基本概念入手(适合背书型选手),或从鉴定式案例分析入手(适合理论型选手),没有一种适合法学小白。本书正是为了弥补这一长久的缺席,从损害赔偿即民事责任承担,这一最直白显见的角度入手,系统梳理民法各部门,以期读者能够提纲挈领,快速入门。
广义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在中国法上称作违约),前者是指对于诸如物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后者是违反合同义务,两者虽然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损害赔偿上异曲同工。
比如,侵权责任的承担既得以恢复原状,又得以损害赔偿(指狭义的损害赔偿即金钱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既得以强制履行,亦得以赔偿损失,具有内在的对称性。依民580Nr2,因费用过高违约方可免于强制履行,而以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金钱赔偿),该条虽然规定于合同编,而依民468转介条款具有债法通则属性,于损害赔偿之债亦得类推。如果侵害物权造成物的毁损、灭失,发生损害赔偿之债(指广义的损害赔偿,既包括金钱赔偿,也包括恢复原状),依民237恢复原状的费用过高,则可仅依民238金钱赔偿。
再如,恢复原状以填补完整利益为原则,即恢复为如同损害未发生时应有的状态,而违约责任则以履行利益为原则,即使守约方达到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
侵权和违约统一于债的一般原理,皆以损害填补为限,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