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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

原创作者yeer
发布时间
所属分类损害赔偿法, 卡片
标签列表法律, 基本概念

公平责任是指,某人虽无违法或违约情形,但因某些联系而生分担损害之义务。

如损害与行为仅有必要性的因果关系(若无该行为则不会发生),而无相当性的因果关系(这一必要性的因果关系依一般观念难以预料),系属意外事件,仍得请求行为人补偿。

此乃基于分配正义,需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故适用上有诸多限制:

  1. 有因果关系,如果连必要性的因果关系亦不具备,则并不存在双方关系
  2. 受害一方无过错
  3. 致害一方无过错,亦不负无过错责任

民1186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公平责任进一步限制,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主要有:

  1. 紧急避险补偿

    民182II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 保护受益人补偿

    民183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 尽职监护人减责

    民1188I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4. 丧失意识损害补偿

    民1190I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5.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民1254IIS2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