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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责任的概念
义务和责任
法律义务是禁止或命令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规定。
由于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所谓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是指在某些特别情形中,没有义务违反也要承担责任,诸如「公平责任」「担保责任」……是广义的责任。
责任的内容可能与责任主体所违反之义务的内容是一样的,比如违约责任就可以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区别在于,责任附有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即意味着若怠于履行则会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责任的分类
依据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产生多种类型的分类,比如:
- 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 所违反法律的部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
- 是否以过错为要件可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 是否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可以分为独立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
以上描述性的分类必须在部门法语境中才有实际意义,仅供一临览,而规范性的分类则应基于责任承担方式,其直接体现了责任设置的规范目的,详见下一款。
一般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违宪行为通常承担的是政治责任。所谓因违宪以致法律或行政行为无效,很难认为是某种责任的承担,其既非惩罚也非补偿,只是缺乏要式而无法见诸法律世界。至于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和由他人承担的责任,更是打破了责任的传统理念,削弱了义务的指引性,而强化了结果的直接强制性。
责任承担
基于罗马法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界分,也体现于责任承担方式,前者主要是惩罚(制裁)性的,后者则是补偿(恢复)性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补偿限于受害者的损害额度,并用于填补损害;而惩罚则可以超过损害额度,其直接目的在于克减加害者的利益,并以此教育、预防和@担保。
当代受英美法系的渗透,私法部门的民事责任也逐渐发展出惩罚性赔偿,亦有把精神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如日本的慰谢金),打破公私分立原则,应当慎重。
责任种类
现代法治理念下,通常坚持责任类型法定的原则,禁止如债务奴隶等私设的责任种类。
通常,各种责任都可以根据责任承担方式划入惩罚与补偿两类,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责任类型,比如《民法典》179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则是作为绝对权权能的防御请求权,并不以可归责性为要件,也是广义的责任。
责任竞合
责任的竞合不是责任种类的重复,比如民事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负返还义务的同时,不排除其损害赔偿的义务。责任的竞合是指@规范竞合,即在具体案件中不同规范同时调整相同社会关系,依规范目的只允许(选择)一个规范的法律后果发生。
免责
免责不是无责任,而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减轻或免除责任,通常意味着确认违法但克减或免于强制。然而,法律上某些事由如「不可抗力」,其法效果是责任的不成立,严格来说是无责事由。此外,诸如「大赦」,同时免除刑罚的执行和犯罪的宣告,也非单纯的免责。
另有一些学理分类,如「不诉免责」具有误导性。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未行起诉以致事实上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宜认为是独立的免责条件,仅为追诉时效或诉讼时效经过前的暂时性阶段,责任人随时面临被追究的可能。
私法免责条件
- 时效免责
-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助行为免责
- 人道主义免责
- 协议免责
公法免责条件
- 时效免责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自首或立功
- 补救免责
- 消极承认外国判决
- 外交豁免
- 赦免